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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就民事法律援助问题发出通知

1999-06-14 来源:光明日报 李瑞英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为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说,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员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收诉讼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简要理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对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予支持配合,在工作上尽量提供方便,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在案件代理中,要尽职尽责,必要时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如何承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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